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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的“七条硬措施”
日期:2024-06-07 11:06:13  浏览量:245

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的“七条硬措施


   一、凡是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或者相关证照失效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活动: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是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且超出规定的更换、改造期限的,一律停产整改。

   三、凡是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未按照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确认的,一律停止试生产

   四、凡是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重点监管工艺过程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未持证上岗的,一律停产整改。

   五、凡是存在未经审批开展特殊作业或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是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企业未自查发现且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依法严肃查处

   七、凡是企业新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三同时’安全审查的;未按照变更管理要求,改变工艺流程、解除工艺连锁、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初审:寇森  二审:冯智  三审:欧阳瑞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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